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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有效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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