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