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