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第十条有效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