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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第九条

有效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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