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