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