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