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