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