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