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