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