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