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