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七十条有效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