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四十条有效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