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十九条有效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