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