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十七条有效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