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