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十六条有效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