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十五条有效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