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三十一条有效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