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