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三条有效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