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三十一条有效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