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三十条有效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