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二十九条有效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