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