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