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