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