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