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