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