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条已修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