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