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