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第六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