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第六十八条有效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