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第六十七条有效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