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十八条有效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