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