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