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十八条有效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