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十七条有效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