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