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十九条有效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