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