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二十七条有效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