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