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效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